Provisions Regarding Exclusion of Anti-Social Forces
关于排除反社会势力的规定
- (拒绝反社会势力商业活动)
本公司进行的各项存款交易和其他交易以及本公司提供的各项服务(以下统称为“商业活动”,与交易相关的合同,协议和规定称为“原始合同”),将在判断不适用于第2条任何一项时进行,若有任何一条适用,我司将拒绝从事该商业活动。 - (停止交易、解约)
公司确定为以下任何一项,并认为不宜与客户(包括本条款中涉及交易的代理人和担保人,以下简称相同)继续交易,我司可在不通知客户的情况下暂停交易或通知客户后终止原始合同。对于因取消造成的损失,我司概不负责赔偿。此外,因此我司遭受的损失,我司将申请赔偿。- 客户在申请时对陈述和承诺作出虚假声明
- 客户身份为有组织犯罪集团、有组织犯罪集团的成员、自不再是有组织犯罪集团的成员以来未满五年、有组织犯罪集团的预备成员、与有组织犯罪集团有关联的企业、股东敲诈勒索团体等、声称是社会运动或特殊情报犯罪集团等、或任何其他与之相当的人(以下简称“有组织犯罪集团成员等”),或为以下任何一条:
- 由有组织犯罪集团成员等控制经营并与其持有关系。
- 实质上由有组织犯罪集团成员等实际参与管理并与其持有关系。
- 以为自己、公司或第三方获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或以对第三方造成损害为目的等,与有组织犯罪集团成员等存在不正当利用关系。
- 向有组织犯罪集团成员等提供资金或资源,与其持有不正当利益关系。
- 经营管理人员或实际经营管理者与有组织犯罪集团成员等持有应受到社会普遍谴责的关系。
- 客户自主行为或利用第三方行为时有如下情况:
- 暴力行为
- 超出法律责任范围的不当要求
- 从事商业活动时有使用威胁或暴力
- 散布谣言、使用欺诈或暴力手段损害我司信誉、干扰我司正常经营活动
- 其他相当于1~4的行为
- 本规定与我司行使原始合同下规定的权力不相抵触,亦不影响符合本规定的原始合同下各项条例的效力。此外,本规定应视为原始合同的组成部分。
以上